关于发布《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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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渝会协[2001]17号 |
发文单位: |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
发文时间: |
2001年03月14日 | |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暂行规定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管理职能,规范对行业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注协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并对查明的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向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条 市注协处理投诉举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认真核实; (二)统一尺度,依法办事;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下列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向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投诉、举报,市注协应予受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投诉举报应具备下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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